我在卫生室工作13年,2008年7月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在市级医疗鉴定委员会做医疗鉴定(一级甲医方负主要责任),我当时对市鉴定结果不服15日内向省医检会提出再次鉴定,结果至今未出。在此期间卫生院与患者家属协议了解。现在卫生院起诉我,追回剩余款(保险公司赔付7万元)。
1.在协商时我不在场,患者家属与卫生院领导协商
2.在签协议时我只在当事人矗签字(当天镇委书记。县卫生局三位领导)不前不让走
3.在向省医鉴上诉之前卫生局出面协商15万余元,当时我表态承担不了,卫生院院长表态不管。
4。卫生室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卫生院院长
5.我们乡村医生是实行一体化管理(聘任制。工资制,药品,人员,等)
6 卫生院起诉理由是我在协议上签字了
我应不应承担 承担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