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和他人合作经营某产品的专卖店。协议上:1.我方出经营场地,对方出资金.且日常运营产生费用先由对方垫付,销售产生利润后将费用抽出还给对方.2.该店的室内外装修含牌匾由公司无偿支持.但开业后得知,与公司内部运作,对方先垫付2万制作牌匾,以后公司给报销5万。由于牌匾是冬天制作,天气变暖后胶粘出开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安装不久就出现裂缝,并脱落两块砸伤路人臂部.我方要求对方彻底消除隐患.但对方只将脱落处按好,其他置之不理.后来直至不接电话.于是我方找到公司,公司称牌匾由对方制作,无权找制作牌匾的广告公司.找到广告公司,答案依然如此.于是,我方在报纸上发出告示.要求合作方限期彻底维修或拆除牌匾.仍无人理睬.于是我方聘请专业施工队将牌匾中隐患大的一小半部分拆下并保存. 前几天收到法院传票,对方称我方无故将他的牌匾拆除.要求我们赔偿.
请问:
1.对方替代公司垫付,那牌匾的归属权属于谁?
2.上述这样的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找谁都置之不理,我方有没有权利将其拆下?是否构成损坏他人拆产?(他人指合作对方而非公司方)
如若符合哪条法律规定.劳烦明示法种及条例.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