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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市一家超市做收银员。公司有规定:在工作期间收到假钱或者发生少收钱的情况,需要收银员赔偿。上个星期我拉消费的卡的时候我把90元拉成了9毛。为此赔了80多块钱。我目前仍在试用期,公司规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而我才上班一个星期。我去公司上班之前花了一百多块钱办健康证,暂住证。然后拉错卡,多打商品等等。赔了100多。多打的商品我一般直接退钱给顾客,后来想了一下直接退钱的话就要自己赔。还有计算器,鞋一类。花掉200多。而我工作七天的工资若是30元一天,就是210元。若是40元一天。就是280元。到现在为止。我已经听到三次:你会不会做,不会做就不要做了之类的话。我就要考虑万一被公司辞退我该怎么办了。我看了一下合同法,试用期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而要收银员赔钱的做法事实上是将所有的风险全都推给了收银员。而我现在一旦被公司辞退。我的收入还不能抵扣我在公司的花销。我想为少钱自己赔的做法合法合理吗?要是我被辞退,我怎样才能不至于入不麸出?

劳动纠纷
2009-06-27 08: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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