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6日我来到目前这家企业上班,我担任的是人事主管。当时约定月薪是1000元每月,以后工作好会加工资。然这家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从2004年开始营业,2008年12月又更名(注:原来那个名义下的公司破产了,之前法人代表是现金法人的妻子)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您:
1、公司和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我是否可以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1000元人民币?(本人月薪1000元+50元全勤奖)
2、我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方式提出解除合同?
3、我应该走什么程序办理?
请律师给予援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