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我有個蘇州地區的親戚于1996年將鄉下的住房協議(未公証)賣給王某(四川人),王某購買房屋后將戶口遷入該村.當時農村住房沒有房產証,但有宅基地使用証,協議時署名:"房產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王某"的字樣.2002年該村統一辦理房產証及更換宅基地証時,王某憑協議書找人而未知會我親戚直接辦理了兩証,請問這种行為合法嗎?我親戚賣房后住在他儿子家,不知道村里統一辦理兩証,且持有原始的宅基地使用証,估計將來房子要拆遷,能否憑手中的宅基地証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