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房屋租赁纠纷案,是于2006~2007年在上海做生意,向一个公司租了个厂房。由于生意经营不善,于2007年底就终止了经营,同时也就终止了厂房的租赁合同。刚好也到了合同的约定时间。等于自动解约。
在租赁期间,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曾经欠了租金,写了欠条,但于后期就全部还清了,也有全部收据及款项明细为证。但欠条忘了拿回来。
事后我就回到了福州。于2009年5月突然收到了上海松江区法院委托福州仓山法院的执行令。要我还清欠条涉及的款项。在这期间我毫不知情。也没收到任何法院的传票。已经过了应诉期。
现在福州市仓山法院执行庭叫我限期还钱。
注:上海我向之租赁的房东是委托他的职员跟我进行款项往来的,获悉,我在终止租赁合同的第二个月。这人就卷款逃跑了。
我所收到的收款凭证都盖有对方公司的发票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