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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一名销售员,我的一个客户在08年5月破产了,有10万元的欠款未收回,公司因此按照《应收账款条例2008年1月1日执行》(至5月为止我进入这家公司一年多谨见此关于账款收不回的扣罚条例,且并没有注明无法收回欠款的坏账怎么处理)进行每月客户欠款1%的扣款,1%的扣款没有说明何时停止。 后来我发现这样扣下去是无休止的,与总监商定之后确定此扣罚方式只扣一次之后不再进行扣除。 08年6月《条例》新增了内容,大概是如果经过信用控制流程后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将对相关销售责任人进行扣款,扣款标准是:销售员承担公司损失的5%,销售主管承担1.5% 17号我发现自己5月倒闭那家公司的欠款,我除了需要扣除之前的1%外,仍需再加扣3%. 问题: 1、按1月的《条例》扣除我1%之后,6月和11月的《处理条例》应该已经对我5月发生的问题无效了吧?另外加罚的3%是否合理? 2、公司没有告诉我08年1月前的坏账处理办法,对此如果按照08年之前的办法处理的话对我是否有效? 3、我应该怎样和上头理论,找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11月底发工资时候就要扣款了,谢谢大家

其它综合
2008-11-19 08: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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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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