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我到朋友蔡某家借书,进去后他跟几个我不相识的朋友正在聚众赌博,其中有一位还带了小姐回来,我借了书正准备离开的时候,本地派出所工作人员来到,把在场一众人当场抓获,最终包括我在内均被拘留了7天,我对此严重不服,打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各位,若我提起行政诉讼该以派出所还是公安局为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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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即派出所的越权行为应该有公安局承担责任。就是说应该由公安局作为被告。 你应该以公安局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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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安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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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公安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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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公安局为被告,派出所属于公安局的一个机关。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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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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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有权决定拘留的是公安局,所以,你应当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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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派出所归属的公安分局为被告,派出所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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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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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安局,要求撤销拘留,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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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安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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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派出所只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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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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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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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安局为被告,派出所没有主体资格。如果是在北京,可以公安分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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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公安局,拘留只有公安局才可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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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安局,派出所只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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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