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机械公司工作22年,最近董事长杜某解算我们铸造车间,然后又打电话叫其他人上班,只剩下我和其他6位同事,工龄都在七八年以上。我们曾经去公司找杜某,答复是公司董事会有权利开除你们,愿意告就告去。我工作16年才给交的保险,其他几人都没有保险。我们再去找杜某理论,工厂大门保安说不是本厂的不让进,说是杜董事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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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进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给你补交保险,并支付你22*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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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表、开除的证明、工作牌等等一切能够证明你上班的事实的,都能作为证据。
你只需要证明你在那里上班多久。
赔偿,都是法定的,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投诉,就近请个律师给你算算能陪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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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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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