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青岛市下属县级市市郊有几间厂房和一半院子出租给某小型工厂,合同中写明出租的厂房和院子,但是未明确写明不得转租和如违反就解除合同等内容。
在转租之前,对方以厂房有一角漏水为由,已经克扣2000元房租来赔偿他的货物损失。
现因对方未经我家同意擅自把院子转租给第三方,开始和对方商谈让对方停止转租或是交付一半的转租金。对方不肯,发生纠纷,并拖欠近半年房租。
我家起诉至县法院,一审胜诉,5月底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所欠房租并在2009年6月1日交付下半年房租。到6月23日为止,对方未支付,并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不支付房租、赔偿损失等。
现在想咨询:
1 一审已经胜诉,二审我们应如何应诉?
2 如对方没有新的证据,是不是应该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3 对方擅自转租,并且拖欠房租,已经构成违约。我们在二审中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在交付已经发生的房租,并要求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