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感谢您百忙之中浏览我的求助,本人是海南省琼中县乌石农场3队职工的孩子,最近在办理购买海口市商品房的时候,被要求出具《未婚证明〉,联系了目前居住在乌石农场本人的母亲前去农场相关部门办理,得到的答复是:需要交纳7000元钱,方可出具。
农场相关部门说明的原因为:需要交纳我弟弟的超生费用7000元,我们户口在一起,我有连带责任。
(弟弟名字黄**,1995年出生,2006年已经在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并得到公安局批准落户)
请求您给予法律上面的相关帮助:弟弟的户口已经落好,是否还要承担罚款,罚款依据?
在办理落户后3年的现在提出要求缴纳是否有法律依据?
开具未婚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