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乙双方的租凭合同中约定[乙方经营手机]乙方不得转租,否则视为违约。但在租期内,乙方暗地将手机店承包给丙了一年,在承包期未满时乙离婚了,乙又将手机店的经营权和商品及装修财产赠予儿子。因儿子年幼才满8岁,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在丙的承包期满后,又将该手机店交给丙代为经营,每月向丙提成3000元,房租水电等费用由丙自行交纳,而且丙还将该手机店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丙的名字,乙方也将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请问乙方的这一系列的行为相对甲方而言,是否以形成转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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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起诉他并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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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己方离婚前及离婚后,丙都是承包经营整个手机店,而不仅仅是出租房,因此己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租及违约,尚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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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行为属于违约,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铺面,并可以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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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