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三月与浙江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担任销售部副经理一职,负责公司一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由于近期工作表现不佳,对分管领导交办的工作没有做好(例如项目配价\市场调研工作都没做到位),因此领导对我意见很大,认为我专业不强,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条件,没有能力胜任部门副经理这一职务,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我提出的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请求,并提出辞退我.我表态很珍惜这份工作,并承诺在日后工作中表现积极,希望公司能考虑我的要求,但领导意见坚决,说这段时间你可以继续在公司留着,但无具体工作,主要是让你去找工作,工作找到我们就解除合同. 公司领导这样单方面解除合同合法吗?我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如果一定要离职,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赔偿标准如何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