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买了一套房,交了首付款,开放商只给了收据,当时一式三份签了合同,但却没给我们一份,交款时我们曾问过高压线的问题,售楼小姐答复说没问题很快就解决了,一年多了,他们说因高压线是不可抗拒的因素(早在多年前就已有)工程停工了,通知让退房,后来才知道,他们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法规上说,开发商故意隐瞒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购房合同失效应赔偿损失。请问律师,怎样认定没有预售许可证是故意隐瞒或不是故意隐瞒? 赔偿利息是按07年的利率还是按现在的利率?现在房价每平米涨了300元。我可以追讨涨价后的差价损失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