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我单位(国企)于2008年8月集资给职工建楼房,当时单位与我签订的合同规定不得私自转让住房(但没有规定违反后的处理)。2009年2月,我将自己的一套集资房转让给外单位的人(实际很多职工都转让了房屋),转让协议已签订,协议中没有规定违约金,只有我本人的签字而没有我妻子的签字,转让费4.5万元和房款8万元已经交付给我,现在房屋还没有竣工交付使用。请问律师,(1)我与此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2)如果我要终止协议,即将转让费退还,房屋所有权归我,此人不愿意,我是否面临诉讼?是否要承担违约金?该集资房是否能归还我本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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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集资房的所有权性质,如果所有权属单位,你无权转让,如所有权可以办到你个人名下,你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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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