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本人于2006年6月向恩平市工商局提出个人申请一枚第25类英文名称为Sun Light的商标,有图标;当时经过他们的初步审查,该商标没有相同或者近似于其它商标;于是便交纳2000元申请费用。06年12月13日,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号为5483019,类别25。当时恩平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开始在生产商品上使用该商标。2009年6月16日本人接到恩平市工商局的电话被告之本人的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过程中发现第25类中的大部分项目(如:鞋、衣服等)存在近似,不予审批,第25类中的个别项目可以予以审批。
本人早已经开始使用此商标,且生产产品主要是他们说的存在近似项目(如:鞋、衣服等);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是否对别人的商标造成侵权,我是否必须停止使用权此商标,我要如何做才能够持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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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国家工商局不予审批的材料,可以申请复议.
虽然你的商标已经受理,但因为未予注册,所以,你并没有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故,你现在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有权,你是构成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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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