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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岳父有糖尿病,因为并发症,下肢麻木.因为心急,听说一家私人诊所很好,本着试试看的心态在那里接受了治疗.那里的一个年轻大夫推荐做针灸.有一次在针灸过程中,我岳父发生了低血糖,身体没了知觉,那里的一个年轻大夫在做艾灸的时候不小心把我岳父的肚脐及周边组织全都烫伤了,可当时因为没有知觉所以没有注意到。到家后才发现的。回去找那大夫。那大夫说没事,过几天就好。可最后发生了感染,以肚脐为中心烂了一个大坑。现在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可因为本身有糖尿病,伤口创面太大一时难以愈合,住院已经快一个月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那个大夫出的,但一直是我们家人在陪床照顾他。现在关系到赔偿问题。我们知道除医疗费外再索要: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陪护费合不合理,还有关于误工费这方面。除了给予我岳父的以外,因为我们在陪床期间耽误了很多生意。可不可以要他对病人家属也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还有就是以上这些赔偿方面的金额是怎么界定的?

医疗纠纷
2009-06-20 01:14:1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主张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 您好!你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护理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 尽可能索要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支持的很少。
  • 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非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建议与律师面洽。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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