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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方于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乙方支付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半个月工资xx元(扣除档案管理费x元、社保个人承担部分x元、公积金x元),实际支付xx元。 二. 甲方于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x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xx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且在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x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 乙方向仲裁提供乙方在浦发银行的指定收款帐户帐,户名为:xx,帐户号为:xxxxxxxx。在仲裁调解书规定时间内,甲方通过银行转帐划款方式向乙方指定收款帐户支付上述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四. 如果出现甲方逾期未履行仲裁调解书内容或只履行其中一部分的情况,则甲方必须再向乙方额外加付xx元赔偿金。 五. 在甲方依仲裁调解书约定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即告终结。 这里对于乙方来说有什么不利的地方没.如何对乙方更有利?请各位律师多多指点.

其它综合
2009-06-20 0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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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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