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停薪留职期间被单位(原为国企)以“同意自离”之名错除公职一事,于5月23、27日上网咨询,现将有关难点问题上网,请专家﹑律师给于指教:当今能复查改正“错受除职而人身权受侵犯”的法律授权部门或机构
一.原国营企业已于2002年4月改制(劳动争议仲裁已不适用)
二.停薪留职被迫成自动离职(没有“留职”)错误跨时长(1989—1991)至今已18年;
三.处于云南省个旧市体改过渡时段(在一元化意识下的行政性公司管理模式期间发生的);
四.党委书记(原副书记)刚升职就出尔反尔,利用《决定》撰稿出自其手,把泄怨行为变通为企业作为,举证本人“目无法纪”,单位已做到“仁至义尽”的谎言,蒙过了“一班人”,达到除人公职的目的。今证据之下真相大白;
五.见补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