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在她困难的时候,她向我借走了人民币2万元整,而且她自愿在协议中写明每月付给我月息5000,最近3个月,她不但躲避不见而且手机关机,拒绝协议所该履行的。请问我该不该去起诉她,或着说我们之间的协议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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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利息部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因此,超出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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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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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但是,你们的这个协议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可以界定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范围与高利率之间的分别,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以内,视为合法利息,应受法律的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视为高利率,超出四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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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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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协议起诉她,超过银行4倍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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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