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一品牌大公司销售产品,该公司给予了我100万元的垫底资金,协议上没有特别约定要偿还垫底资金,但有约定要完成销售量,去年我已经完成约定的产品销售量。
但结算时,该品牌大公司将其提供的提供的100万元垫底资金扣除掉了。
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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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底资金按通常理解是要偿还的,如果你们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垫资方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要给你合理的时间。从你的陈述看,你的销售业绩不错,回收的货款多,品牌公司似乎是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的。如未事前向你明说,是有所不妥,但也不能说是违约。建议你与公司好好协商,最好对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利于以后的长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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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协议约定来处理,但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交易习惯来处理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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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约定不要偿还,应偿还垫底资金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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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通常情况下应当偿还。你要求主张不予偿还需要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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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