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省属事业单位,但为了发展创收,单位又成立了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其中该事业单位占90%的股份,而董事会,都是单位的处级干部兼任,他们个人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入股,仅仅是事业单位内部任命。而注册资金,目前已经全部抽走。账面仅仅剩下几万元。
现在由于公司以前业务萎缩,总经理又找了一个新项目,为了发展公司,总经理向事业单位领导申请项目启动资金。但被拒绝,只能占借,而且要求以总经理的事业单位奖金为担保。
请问这样合理吗?合法吗?事业单位和这些所谓的股东,等于把风险全部强加在总经理的身上,而这些所谓的董事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呢?事业单位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义务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