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双胞胎公司一名普通员工,于08年09月底进入公司,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签订合同(但没认真看,就签字)。
离公司厂房门口侧面有一块闲置的空地及房产,是属公司的,三月份向公司领导提出租赁这块地及房产,得到公司领导的同意,于五月初进行整修搬家,因没及时签合同,几次催签,领导不急,租金也本想在签合同时交,这样便成口头协议,六月十号收到公司领导的搬迁通知,理由是所住为危房,但我们已花去近五六千的费用,没人为此承担,不承任所答应的事实,并限期搬走,否则在五天后则对我进行罚款,第一天50元,第二天200元,第三天500元,再后则辞退处理。公司有权这样做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找哪些相关部门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