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5月到汕头工厂上班,在同年8月调至广州公司,在2003年老板又成立新公司,就将我转至新公司上班(这三家公司都是同一老板,为私营民企),本周三(2008年12月17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我,说由于公司目前受金融风爆影响较大,希望我能和公司签一个停薪留职的协议,就是说我可以重新找工作,如果以后觉得想回公司还可以回原公司,在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的期间,公司帮我买社保,但个人部分需工个人出,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还有,因为现在公司只是口头提出,现在经理要我交接工作,我应怎办? 现在公司不和我谈辞退之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