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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泥石在国道上,国土局以涉嫌参予非法采矿行为,将车泥一起扣押到镇派出所停放,从13日到20日后没有证据证明参予非法采矿给予放行,后起诉到法院,法院依照行证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行证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保存的规定,认定是证据保存而不是行证扣押,对扣押期间的损失不给赔偿,请问:运输车经过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并取得营运许可证,是属于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回的证据吗?这样的行证行为是否合法,该不该赔偿扣押期间的损失。

行政纠纷
2008-11-16 21: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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