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精神病病人致人损害赔偿问题想请教下各位律师!是这样的!我住的小区有位精神病病人霍某(17岁),经常整天在小区里游荡,2009年6月9日晚我下班回家的时候被其用木棍打伤,请问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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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过去没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突发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其有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受害人与突发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分担民事责任。 所以赔偿问题你可以找他的监护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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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精神病人是不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吗你受的是什么伤,轻伤还是重伤或是轻微伤?你没有把情况讲清楚,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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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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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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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