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的时候,我和朋友参加潍坊青云山举办的越野车场地赛,我是副驾,在场地内受伤,赛车颠簸将我的腰椎伤成压缩性骨折。现在举办方以副驾没有保险的名义拒绝赔偿。医疗费、务工费及各项费用共计六万余元,好像还可以评残,不知道我能否胜诉,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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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加此项比赛的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如下事实:有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自愿参加该项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受害人同意,这也成为被请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者的抗辩理由。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在体育竞赛中发生人身伤害,致害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一种约定俗成(参加竞赛者通常是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赛中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会公共习俗,是一种社会道德,故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另外,在对抗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因对方原因所受的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如由对方承担公平责任,则与承担侵权责任一样,都必将导致竞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与竞赛的性质和目的冲突,所以不宜适用公平责任处理竞技比赛参与者发生的人身伤害。所以您如果诉讼要充分考虑到风险,除非证明举办方应该办理保险,在该方面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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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不属于对抗性体育竞赛。再者,每个参赛车手都必须有保险,因为大家应该知道,普通的车辆保险不包含参加比赛,因为保险是举办方统一购买,他是否购买、购买额度都不得而知。起初工作人员声称有保险,后来看到问题严重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拖延。不管是签到点录还是最后签字确定成绩,全程都允许副驾参与,事后却声称没有给副驾保险,他们没有给我保险算不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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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官方网站上有保险事宜:驾驶员300元保费,副驾驶200元,请问我该在哪里起诉?需要哪些证明?如果他把网站信息修改了,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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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 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赛车运动有关系么? 你说的“但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一种约定俗成(参加竞赛者通常是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赛中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会公共习俗”
我不赞同,我们默认的是举办方必须为参赛保险,不管是否收取报名费用。如果没有保险,则举办方作为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你说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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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查下举办方的官方文告,看上面对参赛者有什么要求,提供什么保障,比如你说的副驾没保险是规定的,还是他们漏保,还是你自己漏保。。。。等等,
总之,要找出举办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才能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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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保险是举办方统一购买”,你这个说法有证据吗,是比赛前宣布的吗,有没有书面的。。。。。。。
“起初工作人员声称有保险”,这个说法是不是有证据,比如录音等。。。。。。。。
总之,如你没有确实的证据证实举办方应为你购买保险而没买,则其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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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