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母亲原来各住一间承租房有户口,承租人是母亲,危改时开发商给了两套一居室回迁房,手续是我妹妹办的结果是一套一居写我母亲名字(已领房产证房产证名字是母亲)另一套写的我妹妹名字,我得知后询问原因,我妹妹说是母亲赠与她的(有字据)我不服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官说我只是共居人没什么权利,只要承租人同意即可,我妹妹劝我撤诉并说可将她名下的房借我住,我妹妹的律师说承租人只要保证共居人有地方住就行了,可我是大龄男,如何与母亲住一居室,难道我丧失了要其中一套房产权的资格了吗?我问母亲,母亲说她是承租人有决定权,法官也这么说,可我从没有表示过放弃自己的权利,权利又是怎么消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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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租是为了保障居民有所居,不同于私产,承租人也不同于房主,同样拆迁承租公房同样应保障原居住人的住房问题,你母亲无权当方处置你们共同的权利,也有违公房出租保障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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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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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和你相似,回迁房在东城,也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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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