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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商品房用贷款,贷款合同未注明有3000元担保费,房产公司替我垫付(垫付时未告知我),现在房产公司起诉我要求返还该费用。费用票据上是我的名字,日期是2005年8月9日。我可否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答辩理由呢?或者我该如何答辩呢?

债权债务
2009-06-15 15: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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