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外地打工一年,老板支付工资的时候,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3300元没有支付。对于这3300元,老板写了欠条,上面是这么写的:欠条:兹有(姓名隐去)工资余3383元整(叁仟叁佰捌拾叁)。签名有效。落款有署名和日期:2009年元月25号。但没有还款日期。当时口头答应2009年清明给,清明时又推说栽秧时给,这次栽秧时候还是说没有,推说到收稻时再给。我想咨询:1、这个欠条有法律效应吗?2、我可以向哪个部门提起诉讼(法院还是检察院),或者这么说,通过什么办法得到这个欠款?

刑事案件
2009-06-13 13:27: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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