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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公司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09.7.14-2010.7.15,但对方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告知我将要搬走(在告知时办公设备已搬的只剩下一台壁挂式空调),我及时与物业取得联系,不同意他们将空调搬走,并要求他们清理所欠相关费用及归还出租时交付的钥匙、电卡等物品,但目前未果。同时,已有新的承租人要求租赁房屋。请问律师,针对合同中的违约处理条款“双方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不能继续遵守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我能要续签合同中的2000元违约金吗?如果他们不给我,我能处理他们的空调吗?

合同纠纷
2009-06-12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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