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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刚申请破产,目前还有不少债务未清偿,员工工资未发放,请问律师,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呢?

刑事案件
2011-12-31 05:28:5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在企业破产中,有多种不同性质的债权,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但为了保护相关利益,法律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做了相应规定。

    优先偿付的债务

    在企业破产中会产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规定,这部分费用应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偿付。而这两部分的费用在偿付时也有一定的顺序。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其他债务的清偿顺序

    其他债务就是劳动债务、法定补偿金及剩下的无财产担保债务,在破产中一般得不到全部清偿,只有遵循法定的顺序和比例才能达到公平的效果。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你好,企业清算申请的程序之一: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事务成立清算组后7日内,清算组应将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组组成等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以及开户银行,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我国可借鉴法、英、美、德等国的做法:清算期间,在公司前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样可突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便于识别。现实中债权人和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信息的滞后,如果能够及时得到公司解散的信息,就不会发生到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以至于债务不能实现的情况。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时,需要通过必要的诉讼予以确认的,则以清算组名义提起诉讼。对于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进行财产保全、查封银行存款等措施的,则由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予以采取。并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确认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包括对异议债权的认定和处理及必要的诉讼确认。并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四、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提交法院确认。对于清算结束前发现的遗漏债权,可予一并纳入清算。如清算结束后发现遗漏债权的,如在剩余分配财产范围内的,则由各股东按所得剩余分配财产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剩余分配财产范围外的数额,根据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对于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学界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法院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  在《规定》中之所以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已受理的也要驳回”的规定,原因在于,《规定》中自始至终没有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只能是不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 企业破产债权问题,或者是有其他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建阅企业破产法。 其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 需要先承担破产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等,税款,其他债务
  • 版主解答:1、是清算费用。2、是劳动者费用。3、是一般债务(抵押债务不在其列)。4、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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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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