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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A将偷盗来的物品卖于B,B在专卖于C(我方),其中C并不知物品的来源,(可为什么诉讼书写着明知是赃物?)2009年1月C已将物品上缴至当地判处所,并给于1.5万押金的暂处,请问此类事件C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涉及到刑法将被判处何种徒刑?

刑事案件
2009-06-12 23:01:1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如果价格适当的购买c不构成犯罪.否则有这嫌疑.
  • 价格适当购买?是什么意思呀?
    涉案金额在7500左右(忘写上了),
  • 低于正常价钱买入或C承认知道来源不明就会被认定为该罪;数额不大的话可以争取缓刑。
  • 如果明知价格低于一般进货价格则可能涉嫌该罪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如果C被确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还要处罚金。但是如果事实如你所说,那么将不构成犯罪。如果有需要,可以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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