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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1月份,他人将偷盗来的塑料粒子,卖给了B,B在卖给了C(我方),(而C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进的,可为什么诉讼书是写着C明知是赃物啊?)其中共分二次收购,09.1月份已将这些物品上缴派出所,并给于1.5万押金的暂处,涉案金额7573.00(物品的实际金额),诉讼书里写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请问此类事件将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
2009-06-12 1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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