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一个农业水利灌溉灌区,来单位十来年,我们的工资是按效益挂钩的,可每年的提水任务是不断地增加,比方说今年2000万方能顶够基本工资,但是还是没有达到,可到了第二年又增加成2500万方,才能顶够基本工资。自前年工资体制改革以后,听说工资分成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三部分组成,我们的基本工资都不同程度的下调了一部分,可是我们单位这两年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还是按照原来的办法,提水效益乘上基本工资额,从来没有发过绩效工资和津贴。要是说单位效益不好发不起工资也罢,可单位不断地在搞旅游投资,购买多条游船,单位用车由原来的3辆增加到现在7辆。我不知道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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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合理,但是没有明显违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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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怎么发单位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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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