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在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50万元的电子元件合同,交货期限为3个月。**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后,**公司请亚克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的A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5个月后,**公司收到汇票后,立即向自己开户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未发现供货发票便询问A银行,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答复为,承兑汇票真实有效。据此,B银行向**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转入公司账户。
临近交货期,**公司催促交货,发现**公司无货可供,于是告知A银行拒付。5个月后,B银行提示付款遭到A银行拒付。B银行起诉A银行及**公司、**公司,要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
A银行辩称: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依据的合同无效。另外,B银行未发现供货发票仍然办理贴现,其行为有过错。
试分析:
1.A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B银行有无过错?
2.应由谁向持票人B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3.本案其他当事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