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二手酒店式公寓用于投资。卖方与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规定连原租约一起购入。我们也亲眼目睹并大体了解了原租约的内容。但当房屋产权完成、我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卖方便把原租约藏起来,与酒店方一起要我们签订租赁变更合同,说是把租赁关系变更到我名下。其中就规定了“原租赁合同失效”。然后又让我们签订了新的租约,说就是原来的租约。待我们回家仔细研究,根本不是原租约,而是极不平等的新约,我们利益无法保障,酒店方违约几乎不受处罚。查了《合同法》292条,显然他们这样是违法的。
-
可依据《合同法》54条申请撤销(292条不适用)
-
可以申请进行撤销。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