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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黄年春)54岁.因脑血栓于09年5月10日入住长沙市中医附一医院住院楼四楼针灸病室.住院第3天早晨因使用医院配己的保温瓶(三无产品)爆裂而导致烫伤.烫伤位置为手腕.大腿内侧跨下至阴部.小腿至脚踝等多处烫伤.烫伤约面积8%-10% 烫伤后医院立即就医,经六楼外科专家会诊为二度烫伤但未见文字记录和证明. 事故发生后本人已把当事人受伤部位及爆裂保温瓶都用相机留影. 因本人母亲脑血栓入院又加烫伤以无自理能力,精神饱受刺激.本想和医院协商加重照顾,院方却不同意.无奈只能本人丢弃工作来照顾母亲. 本人6月10日找院方协商事故处理,要求院方赔偿,赔偿金额为一万元.(烫伤医疗费全免,误工费3200元、医院护理费全免、陪护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院方未给予答复. 这个事情已经发生近一个月了,如果院方继续拖着不给以答复,本人提起起诉还要要收集哪些证据?院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本人还要有哪些证据?赔偿标准是什么?上述赔偿依据和金额以什么为标准?如果起诉还有什么要注意的??

损害赔偿
2009-06-11 18:32:1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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