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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卖淫抓现场的,先是拘留了15天,然后被收容教育1年!决定书根据《卖淫嫖倡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厂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30条1款明确规定的是“严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因此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基本法理,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惩治,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处理的方式只能是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罚款等其中之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方式并不包括收容教育。 我想说的是,我觉得我的朋友被处罚的过重了(检查出没有任何性病)! 想问的问题1:我朋友的决定书上写的有3次卖淫经历。但是被抓到的这是第一次,这样的话应该算是几次呢? 2:有能力的请留下电话

民事相关
2009-06-12 12:40: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指相对人实施了只符合一个违法要件的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相对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规定。“罚”应扩大理解为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第一,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再次处罚。第二,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是依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应当进行并处数种行政处罚,则不论行政机关是一个或数个,均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机关不得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第四,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这种情况是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问题。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你朋友三次卖淫经历是否处罚就要看其行为的具体时间来认定。
    三、关于性病,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有关机关并没有对其进行处罚。
    四、据我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没有废止,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
  • 个人认为你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刻,只知半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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