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商品房合同写明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5年4月4日至2075年4月3日,使用年限为商住70年。经到国土局咨询得知,地块规划用途为综合用地,批准使用年限到2047年4月3日终止,这样年限就只剩下38年,开发商欺骗了业主,我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吗?
如果走法律程序又无法判令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诉讼费+请人调查被告的资产费,加起来要几万元,我胜了官司却亏了大钱。这样还有维权的意义吗?小业主就没有办法面对开发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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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肯定要走法律程序,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如果你胜诉了会由对方承担。如果不起诉你亏得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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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信访没人理,又不愿意诉讼(理解你不愿诉讼的原因),可真的没有什么好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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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的,可直接来电联系我详谈,欢迎您的来电,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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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