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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6年开始,海军接待站,工商银行和房管局,以同福中路萃和里作为拆迁安置房出租给我们回迁户居住(当时回迁户是和房管局租房的),后来房管局收回了他们当时所划分出来的平方数后,将剩下的回迁户转给了海军接待站。现海军接待站对回迁户一再加租,并于2008年4月发出通知再次调整租金为15元/平方米,而且他们还说2009年的租金会加到20元/平方米,想请问这收费合理吗?海军可以有私产吗?他们可以自由定价租金吗?

损害赔偿
2008-11-14 23: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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