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李某因工作需要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房屋交给王某代管,严明代管三年,期间可以出租不可出卖,三年以后,李某也为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所以又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王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所有权属李某,不可出卖。1997年,承担出租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由于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魏某诉讼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张某与魏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的主张。
问李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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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李某授权,可以代理李某起诉张某与魏某的房屋买卖无效,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买卖,魏某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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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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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加人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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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他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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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李某授权,可以代理李某起诉张某与魏某的房屋买卖无效,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买卖,魏某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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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