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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李某因工作需要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房屋交给王某代管,严明代管三年,期间可以出租不可出卖,三年以后,李某也为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所以又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王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所有权属李某,不可出卖。1997年,承担出租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由于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魏某诉讼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张某与魏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的主张。 问李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民事相关
2009-06-30 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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