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民办高职的教师,我于去年九月份与学校签订试用期(半年)的合同,于今年二月左右签订两年半的正式合同,到2011年九月到期。现今我考取了某省的公务员,要求辞职调档(申请正式离职时间为7月,学期结束了),学校以没有预先通知学校考公务员为由,不批准辞职并要扣留我的档案以及政审的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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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员工报考公务员无需预先通知单位,学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学校约定半年试用期属违法行为。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无需学校批准。
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你与学校进行友好协商,否则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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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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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