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在饭店吃饭,在结帐过程中因餐费问题与饭店人员发生争执,老板带人上楼与我们发生撕打,老板带的人将我在二楼推下楼,造成我右小腿两处严重骨折,并将我的朋友秦某左胳膊用刀砍伤,经事后我在医院鉴定为经伤,我的朋友为轻微伤,事后,索赔未果,我们已报案。(注:饭店老板说打伤我们的人是他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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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构成轻伤的话说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同时也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求,对于您的医疗费的发票等单据要保留好。您所说的老板是犯罪的主犯,应当追究包括老板在内的所有参与打人的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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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在移送起诉阶段,你和你朋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你和你朋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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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当时就报案。既然鉴定轻伤,可以要求追究对方责任。老板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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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饭店老板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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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