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我被某投资咨询公司录用,公司跟我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公司要求我们只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经考察我表现,试用期满再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律师,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只签订使用期合同呢?这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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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试用期合同违法,用人单位的操作其实存在较大法律风险:1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第四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已签试用期合同视同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可以此主张正式工的同等待遇;2、如你单位试用期结束后与你们重新签定下一轮劳动合同,因你们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故已掌握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合同结束时可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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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你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公司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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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不能与劳动者签订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如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三年以上的,否则约定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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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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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签试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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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