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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应届毕业生,09年5月签的合同 。为期规定三年,从09年7月1日开始 至2012年10月30日 其中使用期为上班后的三个月,我目前还没有上过一天班 ,由于目前找到更好的医院,我想现在走 请问走了属于违反法律吗 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要交违约金吗?谢谢 请好心人给予答复 谢谢~~

公司企业
2009-06-10 15:37: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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