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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8年结婚,婚后不久,前夫就喜欢上了我的好朋友。99年12月女儿才5个月大,前夫就跑了。我是2000年离婚,我和一岁女儿独自生活,因为没有人帮我看孩子,我只能放弃三班倒的工作,每月只有200多元的生活费,前夫每年至少有10万多元的收入,可是就因为我开不到他的工资证明,因为他是经理,法院就按照他自己开的工资证明判的女儿生活费是每年3300元。我该怎么要回属于女儿本该得到的生活费呢。注;前夫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已经八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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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0 1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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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