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是一家教育公司的普通员工,于今年04月与公司签定了“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到今年10月份终止,可是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的说明我的工资金额,只是在合同的附属条款里面注明工资在本合同终止时,且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才会发放,现在虽然我的合同还没有终止,但是鉴于市场的原因,公司原先制定的工作任务我可能会完不成,请问在完不成工作制定的任务的情况下,我的工资是不是就不能领取呢?还有就是我们所制定的合同中,公司刻意的回避了很多他们应该尽的责任,而加大了我们违约的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满后我的工资被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克扣,我能向劳动仲裁申请起诉吗? 谢谢您在百忙之中,能给予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以帮助,万分感谢中! 问题补充: 请问像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满后我的工资被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克扣(我现在能提供的证明文件有——公司的合同、工作证、授权书、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文件),我能向劳动仲裁申请起诉吗? 谢谢您在百忙之中,能给予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以帮助,万分感谢中!

民事相关
2009-06-09 23: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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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