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是一家教育公司的普通员工,于今年04月与公司签定了“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到今年10月份终止,可是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的说明我的工资金额,只是在合同的附属条款里面注明工资在本合同终止时,且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才会发放,现在虽然我的合同还没有终止,但是鉴于市场的原因,公司原先制定的工作任务我可能会完不成,请问在完不成工作制定的任务的情况下,我的工资是不是就不能领取呢?还有就是我们所制定的合同中,公司刻意的回避了很多他们应该尽的责任,而加大了我们违约的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满后我的工资被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克扣,我能向劳动仲裁申请起诉吗? 谢谢您在百忙之中,能给予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以帮助,万分感谢中!

其它综合
2009-06-09 23:18:18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据您所述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挽回损失: 1:现在可以和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2:合同中刻意回避了公司什么样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回避了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又排除了你的合法权利,就可以主张这个合同部分无效,进行变更,从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条件。
  • ××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合同的约定违法。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 我赞同解瑞松律师的建议。
  • 可提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1. 工资应月结,合同附属条款无效;2.合同定为10月份终止,表明有明确终止日期,如是工作任务合同此规定当属无效;3.如因市场变动原因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按任务合同之性质合同期限应延至任务完成之日方终止。如公司不发放工资,你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可协商、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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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