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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损坏公私财物”案件,在做物损鉴定、评估时,只有受损方单方面在场,整个指证和评估过程没有致损方的参与,请问这样有没有违反关于“损坏公私财物”案件的物损评估的规定?嫌疑人对物损清单提出异议,第二次重新评估换了家鉴定机构,但仍然没有致损方的参与,请问这样的鉴定、评估结果有法律效果吗?

刑事案件
2009-06-10 0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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